日前,上海市工商局發出2015年第2號《虛假違法廣告公告》,對10件典型案例予以曝光。
據了解,此次公告曝光的案例大多是2015年以來上海市工商部門查處的典型虛假違法廣告,其中不乏修訂后的《廣告法》新增禁止的廣告內容。涉及的行業領域既有與百姓生活密切相關的化妝品、食品、家居、家電等商品,又有醫療服務、教育培訓、投資理財和招商等專業服務。
在10件典型案例中,上海悉騰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利用學生文具發布商業廣告案,是上海市首例違反新《廣告法》第39條規定,在小學校園內開展商業廣告活動的廣告案件。修訂后的《廣告法》新增了“不得在中小學校、幼兒園內開展廣告活動,不得利用中小學生和幼兒的教材、教輔材料、練習冊、文具、教具、校服、校車等發布或者變相發布廣告”的禁止性規定。
而另一起典型案例中,韓束曬美白(上海韓束化妝品有限公司)于2015年3月至4月,投放電視廣告推銷其化妝品“曬美白”,廣告宣稱(使用其產品)“越曬越白,越曬越潤”。經醫學專家證實,皮膚越曬越白的宣傳違反目前已掌握的科學常識,當事人亦承認其產品無法使皮膚越曬越白。上海市工商部門認為,該廣告構成虛假宣傳,依法處罰款110萬元。
據上海市工商局透露,2015年9月1日新《廣告法》實施以來,上海市廣告市場秩序總體穩定可控,9月至11月主要媒體廣告的平均監測違法率0.34%,繼續控制在0.4%以下的低位。同時,工商部門繼續加強對虛假違法廣告的處罰懲戒力度,新法實施以來,已立案的廣告案件逾六百件。2015年共計查處各類虛假違法廣告案件1983件,罰沒款5557萬元。
上海工商部門表示,“誠實信用、公平競爭”一直都是廣告活動必須遵循的首要原則,呼吁廣大企業自覺守法,提醒市民群眾加強自我防范,自覺抵制和舉報各類虛假違法廣告。
【虛假違法廣告】
1.藍夕投資(上海藍夕投資有限公司):2015年8月至11月,當事人利用自設網站宣傳“全球**佳暴利投資品種,原油投資”等內容,廣告中使用“**佳”用語形容其投資產品,違反新《廣告法》第九條第三項的規定,被工商部門依法處罰款20萬元。
2.悉騰文化(上海悉騰文化傳播有限公司):2015年9月當事人在本市某小學派發印有“悉騰文化中心”字樣及相關課外輔導課程等廣告內容的文具墊板1000個(價值共計658元),此舉違反新《廣告法》第三十九條的規定,被工商部門依法處罰款658元。
3.五行開運中國五大投資手串(中元智合(北京)商貿有限公司):2015年3月至4月,當事人為銷售木質手串投放電視廣告,宣稱五種手串為各類紅木材質,其中一串為沉香材質,以及“中國權威發行,都是賣29800元的價格”等內容。經查,手串《檢驗報告》顯示僅有花梨木和紫檀木兩款為紅木類,其余三款為普通木材,且均不含沉香材質;當事人僅通過廣告直銷形式銷售,并無所謂“權威發行”,也未曾以29800元價格銷售(廣告銷售價格僅為1680元)。當事人的行為構成發布虛假廣告,被工商部門依法處罰款9.9萬元。
4.茅鄉牌貴賓用酒(中元智合(北京)商貿有限公司):2014年6月起,當事人投放電視廣告銷售貴州茅臺酒廠(集團)保健酒業有限公司生產的“茅鄉”牌貴賓用酒,廣告突出宣傳“茅臺集團改革,讓消費者買得起名酒”、“茅臺集團及其貴賓用酒”等內容,但未明示“茅鄉”牌貴賓用酒;廣告畫面多次出現“茅臺”商標,雖然也出現“茅鄉”商標,但字體小且隱暗,很難看清。該廣告對產品特征的表述不清楚、不明白,導致消費者誤解和投訴,被工商部門依法處罰款5.04萬元。
5.華美醫院(上海華美醫療美容醫院有限公司):2015年2月起,當事人利用其官網的二級頁面,和另一域名未經備案的網站,發布“上海市第九人民醫院**指定單位——華美醫療美容醫院,特需門診”、“第九人民醫院咨詢掛號中心,特需門診021-32513348”等內容,以及圓形紅字的第九人民醫院院標,并設置“九院”等關鍵詞對相關網頁進行百度推廣。當事人的上述行為未經上海交通大學醫學院附屬第九人民醫院許可,系冒用他人名義對自身服務的虛假宣傳,被工商部門依法處罰款20萬元。
6.科勒櫥柜(上海精科建材有限公司):2015年7月至9月,當事人為銷售“科勒”櫥柜,委托發布戶外廣告。廣告畫面包含整體櫥柜示意圖,以及“抗油表面,只留樂趣,不留油膩”的廣告語。經查,該櫥柜產品僅在整體櫥柜的不銹鋼灶臺背景墻上使用了抗油涂層,櫥柜的其余部分不含抗油涂層。廣告內容違反新《廣告法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的規定,構成虛假廣告,被工商部門依法處罰款82萬元。
7.韓束曬美白(上海韓束化妝品有限公司):今年3月至4月,當事人投放電視廣告推銷其化妝品“曬美白”,廣告宣稱(使用其產品)“越曬越白,越曬越潤”。經醫學專家證實,皮膚越曬越白的宣傳違反目前已掌握的科學常識,當事人亦承認其產品無法使皮膚越曬越白。廣告構成虛假宣傳,被工商部門依法處罰款110萬元。
8.國美在線(上海國美在線電子商務有限公司):2014年9月至今年3月,當事人自營銷售某品牌空氣凈化器,在網頁展示產品的性能數據、檢測報告截圖和產品評價欄目等內容。經查,當事人對原始檢測報告中的幾項數據進行篡改,以此提升產品性能指標,截圖數據與真實測試數據不符;當事人還與供貨商聯合,以虛構交易的方式產生虛假銷售數量和買家好評。上述行為構成虛假宣傳,被工商部門依法處罰款16萬元。
9.巨商智能科技(巨商智能科技(上海)有限公司):今年7月起,當事人印制宣傳冊并在雜志投放廣告,宣稱“巨商智能科技(上海)有限公司是巨人國際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控股”、“公司先后引進美國、荷蘭、德國、韓國等發達國家的先進技術”、“作為曾經在保健品領域叱咤風云的巨人國際,選擇在這一時機高調進入凈水行業,具有劃時代的**意義”等內容,經查,所謂“巨人國際控股集團有限公司”是當事人股東之一于今年4月托人代辦在香港注冊的企業,沒有經營場所和固定資產,從未生產經營過任何產品;當事人的凈水服務相關設備系從其他渠道購買,企業自成立以來未生產過任何產品,也未引進發達國家的先進技術。上述廣告內容構成虛假,違反新《廣告法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的規定,被工商部門依法處罰款16.35萬元。10.莜愛網絡科技(上海莜愛網絡科技有限公司):今年8月至9月,當事人在其銷售場所展示某品牌筆記本電腦的宣傳廣告,其中含有“創新與服務品質No.1——華爾街日報”,“中國筆記本品牌口碑**——國家統計局中國統計信息服務中心”等內容。經查,上述廣告內容中,“創新與服務品質No.1”應有適用范圍“亞洲”和有效期限“2009年”;“中國筆記本品牌口碑**”應有有效期限“2014年第二季度”。當事人未在廣告中明確表示上述適用范圍和有效期限,違反新《廣告法》第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,被工商部門依法處罰款5萬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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